【48812】厦门诺维茨塑胶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分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登录 时间:2024-08-11 16:44:26 点击: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厦门海关官网2018年12月24日音讯,厦门诺维茨塑胶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分。

  当事人:厦门诺维茨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好,企业编码:3502166432,一致社会

  2018年04月13日,当事人托付厦门鑫侨益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

  报进口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副牌一批,报关单号:801。分两项申报, 01项申

  报品名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副牌,商编3909500000,数量12100千克,单价1.05欧元/千克,总价

  12705欧元;02项申报品名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副牌,商编3909500000,数量6552千克,单价

  0.85欧元/千克,总价5569.2欧元。经查验及商检判定,两项货品实践品名均为:聚氨酯塑料生

  产过程中的非正常产品,商编应归入:3915909000,归于我国约束进口类固态废料,与申报不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载、清单、发票、合同、查验陈述、价值计核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

  》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