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违背海关监管规则 东莞市三分田塑胶质料有限公司被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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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27号》。

  2019年4月20日,当事人东莞市三分田塑胶质料有限公司托付深圳市海兴隆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LLDPE塑胶粒再生粒子26500千克,报关单号:026,柜号:SEGU6687830。4月22日,海关对涉案货品查验并取样送检,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能中心、深圳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能中心再生质料查验判定实验室查验及辨别,所送样品为再生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含量约51.9%)/低密度聚乙烯LDPE(含量约为48.1%)混合物,应归在产品编码3915909000项下,为我国制止进口的固态废料。当事人进口国家制止进出口的货品,违背了国家进出口办理规则,构成违背海关监管规则。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报关单证、陈说陈述、化验判定书、进口物品固态废料特点辨别陈述、相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三条,蛇口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7.5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