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惠州市亚星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1〕0009号)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登录 时间:2024-08-11 16:44:37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惠州市亚星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1〕0009号)

  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托付舟山益康晟交易有限公司经过上海经贸淞海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3项粉体涂料合计24659千克,申报总价合计14795.40美元,报关单号656。经查,上述货品实践为制止进口固态废料。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品查验记载单、判定陈述、营业执照、状况阐明、查询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被扣押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