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交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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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方针的告诉》(国发[1997] 37号)规则,对“加工交易外商供给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交易单位进口外商供给的不作价设备,凭同意的加工交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处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依据这一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产品目录进行审阅”。

  一、加工交易外商供给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交易运营单位展开加工交易(包含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出资企业从事的加工交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运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归还方法,向运营单位供给的加工出产所需设备。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交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出产)的工厂或车间,而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运用。

  三。运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交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法供给,不需加工交易运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归还设备款),并附《加工交易不作价设备请求存案清单》。

  四、外经贸主管部分按加工交易分级批阅办理权限和有关法令法规,在批阅加工交易合同(协议)时,对照《外商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一”并处理批阅进口不作价设备。外经贸主管部分批阅进口不作价设备,须检查以下内容:

  五、加工交易合同(协议)存案地主管海关担任审阅处理不作价设备免税手续。

  (一)运营单位凭同意的加工交易合同(协议)和《加工交易不作价设备请求存案清单》及其主管海关处理进口免税手续。

  (二)主管海关依据外经贸主管部分同意的加工交易合同(协议)和《加工交易不作价设备请求存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对照《外商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经审阅后,由主管海关予以存案并核发《挂号手册》(加贴防赝品标签)。

  (三)运营单位凭《挂号手册》向口岸海关处理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挂号手册》验放。

  六、对暂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交易出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品处理,逾期补征税款。

  七、上述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则免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品。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安闲境内出售、串换、转让,典当或移作他用。

  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交易运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对外经贸主管部分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运用情况,海关要定时核对。

  加工交易运营单位因故中止或免除加工交易合同,经原外经贸批阅部分同意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运用的时刻折旧后的价值,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加工交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越海关监管年限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处理免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免除监管的书面请求。设备《挂号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海关核准后,免除监管并发给其免除监管证明。

  九、进口不作价设备如属《外商出资项目不于免税的进口产品》所列产品,主管海关按国家相关规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凡违反本告诉第二、三、六条规则,以及假借加工交易不作价设备名义骗得免税、偷逃税款的,外经贸主管部分中止批阅其新的加工交易合同(协议),海关将全额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严肃处理,对冒犯法令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棒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 、由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如触及进口配额、特定或挂号的产品,免予处理配额、许可证、挂号或进口证明。在监管期内(即5年),如提早免除监管而且不将设备退运出境,应按有关法令法规补证。

  十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分、各主管海关要加强合作,工作中既要简化环节、精简程序,又要严厉批阅、加强监管,把国务院此项严重调整方针赶快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十三、对1998年1月1日曾经现已进口的、由海关计税并凭保函挂号放行的不作价设备,处理方法另行告诉。

  二、《关于对外商出资企业安排加工交易实施银行确保金台帐进行审阅有关问题的告诉》([1996]外经贸资发第508号)

  三、《关于印发(来料加工安装项目分类辅导目录)及有关问题的告诉》([1998]外经贸政发第193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遵循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方针的告诉的紧急告诉》(署税[1997] 1062号)

  五、《关于一致运用加工交易事务(合同)同意证的告诉》([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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