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一般交易进口韩国自粘胶带 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海关行政处分案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登录 时间:2024-04-26 19:56:2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熙原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7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海关申报自韩国进口一般交易项下自粘胶带等三项货品。其间,第3项为自粘胶带1600千克,申报价格CIF人民币86.73元,货品申报商品编号3506919090,进口关税率为4%,增值税率为13%,进口报关单号968。

  经查,第3项进口货品实践价值人民币CIF359424元。经海关核定,违法货品价值人民币422395.08元,应征税款人民币62971.0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2955.84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询笔录、状况阐明、实践发票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